对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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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对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

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高新管发[2010]93

 

望开区、各局()、中心、总公司,街、镇,各有关单位:

《长沙高新区对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沙高新区对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长沙高新区对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鼓励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发展,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健全园区多渠道、多元化的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根据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中小企业通过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奖励,是指高新区财政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机构通过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为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奖励。

第四条  长沙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框架内的服务机构包括:

(一)经管委会认定的统贷统还机构(以下简称“统贷统还机构”);

(二)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三)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四)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财政贴息的受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二)通过管委会认定的统贷统还机构贷款;

(三)按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四)企业贷款中,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上限为1000万元,且须经管委会事前认定,贷款贴息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和承贷(承保)及投资的能力,经管委会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所贷款(担保、投资)项目须是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并经管委会事前认定;

(三)统贷统还机构、担保机构当年对高新区企业的统贷额或担保贷款额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其中担保机构的税收关系须在高新区;投资机构对初创型企业的风险投资总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未达标准,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或支持)范围及额度

第七条  高新区财政给予企业银行贷款利息额(原则上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不包括罚息等非正常支出)40%的贷款贴息。但同一企业获得的各级政府支持的总贴息额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额的100%

第八条  对统贷统还机构的奖励,属对高新区企业统贷统还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其仅承担推荐及服务职能,按银行直接贷款2‰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担保机构及小额贷款机构的奖励,按其在融资平台内运作的实际贷款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为统贷统还项目担保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机构的奖励,按不超过其对麓谷园区内初创型企业风险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他范围的投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新进入融资平台的各类金融机构或金融类服务机构,经管委会认定,适当给予开办费和经营场地补贴。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与奖励,均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111231)。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财政贴息须提交材料:

(一)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附申请报告)

(二)高新区创业园服务中心的初审意见;

(三)经管委会事前认定的贷款项目的推荐书复印件;

(四)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长沙高新区缴税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第十四条  平台服务机构申请奖励须提交材料:

(一)统贷统还机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

1、平台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并附申请报告);

2、高新区创业园服务中心的初审意见;

3、平台服务机构贷款(担保)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

4、贷款(担保)项目经管委会事前认定的推荐书复印件;

5、上一年度内办理完毕的有关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担保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二)投资机构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平台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加盖公章);

2、投资项目经管委会事前认定的推荐书;

3、高新区创业园服务中心的初审意见;

4、风险投资资金到位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及风险投资项目的事前认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应及时报经济发展局,由其出具推荐书备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受贷企业、平台服务机构申请贴息或奖励,在次年420日之前提出申请,由高新区创业园服务中心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相关奖励或支持。

第十七条  初审后,由经济发展局商财政分局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再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发文确认。

第十八条  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相关文件办理财政贴息、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每年610日之前奖励资金拨放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述奖励或支持对象为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长高新管发[2010]1号文件同期实施,有效期三年。

 

说明

1.本实施办法所设奖励坚持与国家、省、市相关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原则。

2.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管委会专题会议是指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相关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3.本实施办法出台后,《长沙高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及对平台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暂行)》(长高新管发[200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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