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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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高新管发[2010]90号

 

各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沙高新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长沙高新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和增强内生式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园区企业、产业做大做强,根据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施自主创新的企业设立以下奖励:

  (一)自主创新效益贡献奖;

  (二)新获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自主创新效益贡献奖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方向、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当年在长沙高新区入库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按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申报创新型试点奖励的企业,应按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获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新获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自主创新效益贡献奖的奖励标准:

  (一)根据企业当年在长沙高新区入库税额情况,按照实际入库税额的2‰(其中比上年新增部分按4‰计算)奖励给企业董事长(建议占奖励总额的30%)、总经理及高层管理成员(建议占奖励总额的30%)和经董事长、总经理认定的特殊贡献人员(建议占奖励总额的40%)。

  (二)以上对单个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标准:

  (一)对新获省级创新型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国家级创新型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

 

第四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在次年1月31日前,由财政分局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额情况汇总并计算出园区内符合条件企业的自主创新效益贡献奖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创新型试点企业证明材料,由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初审后,由评审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核(5个工作日),再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7个工作日),审定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管委会发文确认。

  第十条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相关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之前奖励资金拨放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与长高新管发[2010]1号文件同期实施,有效期三年。

 

  说明:

  1.本实施办法所设奖励坚持与国家、省、市相关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原则。

  2.本实施办法中所指评审委员会是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经济发展工作的副主任主持,由组织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管环保局、社会事业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局、统计局、创业园服务中心、软件园、财政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组成的。

  3.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管委会专题会议是指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相关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