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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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和融资上市资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高新管发[2010]89号
望开区、各局(室)、中心、总公司,街、镇,各有关单位:
《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和融资上市资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和融资上市资助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和融资上市资助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长沙高新区企业股份改制和融资上市,根据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资助:
(一)由专业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二)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三)由专业机构辅导,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经管委会认定的,属于高新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三)由中介机构进行辅导;
(四)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成功上市。
第四条企业股份改造和融资上市资助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完成股份改制,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0万元资助。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尽职调查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80万元资助。
(二)在境外成功上市,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含股份改造奖励)资助。
第五条 上市的企业在申报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办理
第六条企业资助申请,原则上在有关工作完成三个月内向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申请改制专项资助的企业应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三)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专项资助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企业IPO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四)申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完成尽职调查专项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券商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完成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五)申请境外成功上市专项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境外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企业上市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六)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企业提交申请后,由经济发展局进行初审,再报送分管经济发展的副主任、分管财政的副主任、管委会主任审定,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上述资助对象为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长高新管发[2010]1号文件同期实施,有效期三年。
说明:
1.本实施办法所设奖励坚持与国家、省、市相关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原则。
2.本实施办法出台后,《长沙高新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实施办法(暂行)》(长高新管发〔2007〕33号)同时废止。